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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訊 記者 潘從武 通訊員 常建婷 張秀群 私家車輛是否能夠借給他人駕駛?擅自駕駛他人車輛是否存在隱患?新疆哈密市法院近日審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給我們敲響了警鐘。
  2014年7月9日晚間,被告人張某以去朋友李某的車上取之前遺忘在車上的文件之名,騙取了李某的車鑰匙,擅自駕駛李某的車輛外出,在小區門口由東向西倒車之際,碰撞被害人杜某,造成其盆腔臟器嚴重破裂導致大量流血,最終引起創傷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根據相關規定:未經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授權駕駛機動車的,發生交通事故的,由駕駛人承擔全部責任。故被告人張某在此次事故中負全部責任,構成交通肇事,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各項損失共計25萬餘元。鑒於該車輛已投保交強險,賠償可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先行墊付,再向被告人張某追償。
  李某作為肇事車輛的實際車主,對被告人張某的駕駛行為不知情,對該事故發生不存在過錯,故不應承擔連帶責任。如果被告人張某事先徵得車主李某的同意,李某就要承擔連帶責任,面臨著十幾萬的連帶賠償責任。
  審理此案的法官提示,在日常生活中車輛出借朋友被處罰的情況並不鮮見。根據交通警察一般的處理原則,對於非現場查獲的違法行為,如果不能確認違法的駕駛人,交警部門將一律以車輛所有人的名義進行處理。也就是說,把車借給別人,如果找不到違法者,被罰的可能就是車主了。
  朋友借車,借還是不借?如果礙於面子,更嚴重或麻煩的事情在後頭,做好事前防範很有必要,不要等發生了之後才想起後悔。簽訂一份權責明確的《機動車出借合同》是非常有必要的,只要合同中對出借時間、借用人、借用時權責利作出了明確約定,一份簡單的又不讓朋友生厭的協議就為雙方這種借用關係上了保險。  (原標題:擅自駕駛他人車輛 造成事故須負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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