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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官員雷政富曾接受商人性賄賂中計。
  賄賂對象由財物擴大至財產性利益
  《決定》摘要
  加快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堅決遏制和預防腐敗現象。完善懲治貪污賄賂犯罪法律制度,把賄賂犯罪對象由財物擴大為財物和其他財產性利益。
  決定提出,完善懲治貪污賄賂犯罪法律制度,把賄賂犯罪對象由財物擴大為財物和其他財產性利益。
  實踐中有財產性利益無法用金錢計算
  1997年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因為將賄賂對象限定為財物,在司法實踐中,比如送官員出國旅游等行為難以界定為賄賂。
  昨天,刑法專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劉明祥教授對南都記者表示,財產性利益和財物還是有一些差別。比如花幾萬元錢請官員到國外旅游,跟直接送幾萬元錢就有差異,對這種情形能否認為是行賄受賄,在理論和實踐上都存有爭議。
  2007年,兩高在有關商業賄賂的司法解釋中,將作為商業賄賂的財物擴大解釋為包含可以用金錢計算數額的財產性利益。但劉明祥表示,實踐當中還有一些不能用金錢計算數額的財產性利益,比如一個老闆將寶馬車“借”給官員的家屬開,平時的汽油等費用也是官員家屬支付,這就難以界定為可用金錢計算數額的財產性利益。而司法解釋之所以限定為可以用金錢計算數額的財產性利益,就是因為刑法明文規定賄賂對象只能是財物,並且是根據收受財物的數額多少來確定處罰輕重的。司法解釋只能作一些擴大性的解釋,如果將不能用金錢計算數額的財產性利益也視為賄賂對象的“財物”,那就是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類推解釋,是不被允許的。
  中國現階段納入“性賄賂”還有困難
  南都記者註意到,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提到的賄賂對象是不正當的好處,不正當的好處的範圍要比財物、可以用金錢計算的財產性利益、財產性利益都要大,一些學者也曾建議我國將賄賂對象拓展為“不正當的好處”。劉明祥說,“不正當的好處”的範圍確實更大,可以將安排子女入學、到高檔場所消費等包括進去,在有的國家甚至將提供性服務也包括了進去。但是法律的發展需要跟國情符合,中國是人情社會,法制還不是特別健全或完善,朋友之間互相幫忙也是社會上的普遍現象,如果將請客吃飯、互相幫忙等也納入受賄範圍,就不太容易區分罪與非罪,打擊面就過寬,人們也不太容易理解。
  一些貪腐官員經常有情婦,並與多名女性保持不正當關係。對於性賄賂,劉明祥說,有國家將性賄賂當作受賄處理,但是中國現階段將其納入受賄範圍還有困難,一是性賄賂與不正當關係如何區分是個難題,一些女性與官員發生性關係可能還有情感的因素,二是中國長期以來是以收受財物的數額多少來定罪量刑,對性賄賂按什麼標準來量刑也是個比較麻煩的問題。
  劉明祥表示,今後隨著反腐工作的不斷深入,國家法治水準的不斷提高,擴大賄賂對象範圍可能是一種趨勢。劉明祥建議,最好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將賄賂對象擴大到財產性利益,從而將不易用金錢計算數額的財產性利益也納入受賄罪的打擊範圍。 南都記者 王殿學
(編輯:SN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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